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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期间从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的处理

作者: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17/7/28 浏览次数:5457

职工在职期间从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的处理

作者:张勇

基本案情:B系A公司员工2009年开始在A公司上班,负责公司采购与后勤。A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被法院受理破产,并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B自入职之日起至公司被受理破产前,陆续从公司借款6000多万元,后陆续办理报销和归还款项,截止公司被受理破产之日,A公司账目反应B尚欠715246.67元既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予以报销且经管理人催收B也未归还。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相应款项。B认为其借款是为了履行职务,该案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财务制度予以调整,要求予以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的起诉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清偿债权引发的纠纷,属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B所主张的通过财务制度处理是职工在职期间且借款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理方式,B无法证明借款用于职务行为,且A公司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全部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管理人起诉时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且通过财务制度无法处理。故判决B向A公司返还该部分借款。

法理分析:1、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纠纷受理范围。B原虽系A公司单位职工,但A公司2015年5月15日,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与B解除了原来的劳动关系。本案起诉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不适用于本案,B理应归还A公司相应款项。该答复意见认为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该意见适用是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本案中B在取得借款后与A公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其所借款项理应予以归还。且意见中关于“由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之上的,“由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处理方法无非是公司从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中予以扣除等做法,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由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条件,B向A公司的借款应予以返还。

3、B在A公司处借款数额明确,对未归还部分无法证明系用于代A公司单位履行职务的支出,该部分款项理应予以归还。B向A公司公司所借款项均由A公司公司打入B个人账户,庭审中B亦认可收到该部分款项,至于B未归还的715246.67,其无法证明该部分款项用于单位支出,A公司认为B未归还款项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B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A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典型意义目前,一些企业或者职工为了工作便利,不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职务,职工个人长期从公司借款用于履行职务行为,虽然此做法并不违法,但由于职工本人不能及时办理借款归还或报销事宜,或因部分职务行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导致借款长期挂账,未能及时办理还款或报销事宜,从公司账目反应个人长期欠款挂账。一旦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破产或强制清算,管理人因为参与公司经营,无法核实职工欠款的实际情况,且因时间较长,职工个人也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进行冲账,故管理人只能从账目数据履行催收义务,职工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该案警示职工在平时单位借款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要及时办理报销或者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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